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YDV-113-司促-10396-2024122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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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96號 債 權 人 江信義 現於法務部○○○○○○○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志賓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 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此於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400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志賓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請 求債務人給付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業經本院113年 度嘉小字第260號民事判決確定,命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 臺幣(下同)30,000元。本件債權人再就上開金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即為重複聲請。依首開規定,債權人既已取得確定判決即得執之以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毋庸另行向本院就相同原因事實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是以,債權人之聲請並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