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8

案號

CYDV-113-司促-4031-20241018-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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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03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莊建賢 監 護 人 莊峻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建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所為113年度司促字第4031號之支付命 令及113年7月10日所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4031號支付命令確 定證明書,均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為支付命 令應記載事項,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及第51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係受監護之宣告者,即應表明其監護人為法定代理人,倘應列法定代理人而未列,即屬不合法定程式。次按支付命令屬於督促程序,僅保障債務人之聲明異議權利,若債務人未於收受支付命令之20日內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即告確定,故支付命令必須確實合法送達予債務人收受,始能謂已賦予債務人之程序保障。又支付命令須經合法送達債務人收受後,債務人未於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者,其支付命令始具執行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1條自明,是該20日之不變期間,應自支付命令送達後起算,如未經合法送達,則20日之不變期間即無從起算。是法院誤認未確定之支付命令為確定,而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該支付命令已確定之效力。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29日聲請對債務 人莊建賢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同年5月29日裁定准許並向債務人莊建賢之戶籍地址「嘉義市○區○○街00巷00號」送達,而該支付命令於同年6月7日寄存於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湖派出所,因債務人莊建賢未於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本院於113年7月10日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惟近日接獲債權人書狀告知債務人莊建賢於113年5月20日已經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18號裁定受監護宣告。是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18號案卷資料及家事公告,債務人莊建賢確已受監護宣告,此有家事公告1份附卷可稽。本院於113年5月29日所為113年度司促字第4031號支付命令未列債務人之監護人,核與法定程式未符,上開支付命令自應予撤銷。又上開支付命令亦未向債務人之監護人為送達,確有送達不合法之情形,本院於113年7月10日所核發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亦應一併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三、另關於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建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將 另為適當之裁定。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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