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1
案號
CYDV-113-司促-6316-20241121-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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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3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何沛蕎即何浚鴻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何宥程即何浚鴻之繼承人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鄭湘榆即何浚鴻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年8月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第一項第㈡點關於「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 ,應更正為「按年息15.6%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