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4

案號

CYDV-113-司促-6673-2024110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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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673號 異 議 人即 債 務 人 陳麗莉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 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所發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支付命令係於民國(下同)113年8月19日核發, 並按異議人即債務人之戶籍地「嘉義縣○○鄉○○村○○○000號」送達。本件支付命令已於同年8月26日寄存於嘉義縣民雄分局溪口分駐所,此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故本件支付命令應已於同年9月5日發生送達效力。又本件經計算20日之異議不變期間及2日之在途期間,應計至同年9月27日。因異議人即債務人遲至同年10月29日始提出異議,顯已逾法定期間,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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