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5
案號
CYDV-113-司促-7176-20241205-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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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176號 異 議 人 林綺晏即林宜萩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 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 文。另按送達不能依第136條、第137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 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第2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所核發之支付命令,依異議 人林綺晏即林宜萩之戶籍地址為送達,於113年9月11日寄存於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瑞里派出所,於113年9月21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上開20日異議期間,已於113年10月14日24時屆滿,而異議人遲至113年12月2日始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依前開規定,其異議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