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4
案號
CYDV-113-司促-7323-202410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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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323號 債 權 人 許嘉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詹賢三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 記載當事人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項及第511條第1項第1、3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具狀列詹春盛為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核 其所提出之借據,與本院113年度司促第6757號支付命令屬同一債權,本院函請債權人釋明重複聲請之必要,債權人僅具狀稱係對借據上之保證人詹賢三提出支付命令之聲請。茲因原聲請狀債務人為詹春盛,且請求原因事實欄為空白,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文到五日內更正債務人欄為詹賢三,及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正確記載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到院,該通知函已於113年9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