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9
案號
CYDV-113-司促-7546-20241209-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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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54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緯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所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7546號支付命 令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屬於督促程序,僅保障債務人之聲明異議權利, 若債務人未於收受支付命令之20日內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即告確定,故支付命令必須確實合法送達予債務人收受,始能謂已賦予債務人之程序保障。又支付命令須經合法送達債務人收受後,債務人未於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者,其支付命令始具執行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1條自明,是該20日之不變期間,應自支付命令送達後起算,如未經合法送達,則20日之不變期間即無從起算。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金緯間支付命令事件,前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債務人戶籍地址「嘉義市○區○○路000號十二樓17」(下稱送達地址),而由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於113年9月20日代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本院於113年12月6日接獲嘉義郵局以「 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寄送債務人送達地址之支付命令 ,故本件對債務人送達顯非合法。是本件支付命令既經查明 結果,上開送達地址之送達尚非合法而不能確定,本院前於113年10月14日所發確定證明書即屬有誤,應予以撤銷。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