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4
案號
CYDV-113-司促-8105-202411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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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105號 債 權 人 林泰利即祥興數位影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冠霆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冠霆核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 於民國113年2、3月間數次委託債權人製作廣告DM暨印製合約,累積達新臺幣17,000元尚未給付,雖提出存證信函暨回執等件影本,惟依存證信函內容觀之,委任人應為玖冠消毒工程有限公司,債務人僅該公司受僱人,且債權人並未提出相關資料釋明確係債務人委請製作廣告暨印製合約。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債務人委請債權人製作廣告DM暨印製合約之相關釋明資料,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首開說明,本院不得於其未盡釋明責任前,而遽准為支付命令之核發。是以,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