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5
案號
CYDV-113-司促-8603-202410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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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03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黃朝新 債 務 人 陳奕儒 債 務 人 蘇楠雄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奕儒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128,920元, 及自民國11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1%計算之利息,與自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㈡1,504,327元,及自113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1%計算之利息,與自11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以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債權人如對債務人陳奕儒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蘇楠雄負給付之責,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