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5
案號
CYDV-113-司促-8620-20241105-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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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6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蔡秀青 債 務 人 蔡江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年10月2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關於「新臺幣(下同)56,41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 「新臺幣(下同)56,401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