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4
案號
CYDV-113-司促-8831-2024110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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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3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張吉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吳宏輝律師即李明峯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 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吳宏輝律師即李明峯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 命令,惟查吳宏輝律師業已過世,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