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9
案號
CYDV-113-司促-8837-20241119-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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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37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筠方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函 請債權人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