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8
案號
CYDV-113-司促-9042-202411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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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042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陳正榮 代 理 人 劉乃綺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敬偉、林震及劉晉嘉核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 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 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 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 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敬偉、林震、劉晉嘉核發支付命 令,惟查債務人林震、劉晉嘉已分別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 、102年9月23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另查債務人劉敬偉住居於臺南市仁德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