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8

案號

CYDV-113-司促-9043-20241108-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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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043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陳正榮 代 理 人 劉乃綺 債 務 人 顏玉純 債 務 人 鄭重縣 債 務 人 鄭仁傑即鄭榮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顏玉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0,000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鄭重縣應向債權人給付12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鄭仁傑應於繼承鄭榮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12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前開㈠㈡㈢項所命之給付,債務人若有任何一人向債權人為一部或全部之給付,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鄭仁傑於繼承鄭榮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顏玉純、鄭重縣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異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中堯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鄭中堯之戶籍設於嘉義市西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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