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4
案號
CYDV-113-司促-9210-2024111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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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1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陳俊霖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0,689元,及如附表 所示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 本金餘額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年 利 率 期 間 及 年 利 率 80,689元 自113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3.01% 1.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本金 ,按年息1.301%計算。 自113年9月20日起至113年10月19日止,以3,108元按年息1.301%計算。 自113年10月20日起至113年11月19日止,以6,250元按年息1.301%計算 。 自113年11月20日起至113年12月19日止,以9,426元按年息1.301%計算 。 2.以本金餘額80,689元,自113年12月20日起至114年3月19日止,按年息1.301%計算。 3.以本金餘額80,689元,自114年3月20日起至114年6月19日止,按年息2.602%計算。 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