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9
案號
CYDV-113-司促-9595-2024120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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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595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MAI THI TIEN梅氏進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MAI THI TIEN梅氏進發支付命令, 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1月21日出境,此有入出境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不得行督促程序,債權人之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