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2

案號

CYDV-113-司促-9698-2024120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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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698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 法定代理人 蔡政翰 代 理 人 許芳綺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羅應發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 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羅應發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債務 人已於民國111年9月27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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