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6

案號

CYDV-113-司促-9885-202412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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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85號 債 權 人 高杰皇嘉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鳳川 債 務 人 劉千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114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規定。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管理費26,227元,固有債權人陳報之大樓規約為憑,惟依債權人所提出嘉義市○○段0000○號之建物謄本,債務人就該建物之所有權權利範圍僅2分之1,即參酌民法第271條之規定,按債務人應有部分2分之1換算可准許核發支付命令之管理費數額應為13,114元(26,227元X1/2=13,114元),至於債權人逾此數額之請求乃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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