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YDV-113-司促-9969-2024123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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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969號 債 權 人 陳佩伶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陳月夏即楊智翔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陳月夏即楊智翔之繼承人 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被繼承人楊智翔之繼承資料及債務人戶籍謄本之必要。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2月20日通知債權人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12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