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1

案號

CYDV-113-司促-9977-202412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劉濬傑 債 務 人 林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下同)52,838元,及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與自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㈡54,532元,及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與自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㈢40,633元,及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與自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㈣56,632元,及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與自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㈤56,633元,及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與自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㈥58,532元,及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與自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㈦58,883元,及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與自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