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1-21
案號
CYDV-113-司催-91-20250121-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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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吳月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中華民國11 3年12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聲請人吳月美之支票附表發票欄位「吳美月」之記載 ,應更正為「吳月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聲請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