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延清算
日期
2024-10-17
案號
CYDV-113-司司-40-20241017-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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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即清算人 林德昇律師即民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應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起准予延 展至114年4月7日。 理 由 一、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 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民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單獨所有土 地尚有28筆,部分為市場內私設道路,部分為他人建物占用,尚待議價處分,本件勢必難於113年10月2日完結清算,是以聲請展期等情。 三、經核本件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之理由,尚無怠忽清算職務情 事,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從而,聲請人依首開規定聲請展期清算,應予准許。惟查本院113年司司字第11號准予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2日,聲請人遲至113年10月8日方為本件展延之聲請,因聲請人展延之聲請不具溯及效力,自應以聲請日起准予展延清算期限6個月(即至114年4月7日止)。聲請人仍應積極處理清算財產並進行相關分派程序,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