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延清算
日期
2024-11-25
案號
CYDV-113-司司-44-20241125-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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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鐘慧美即丸王德記鐵路承攬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丸王德記鐵路承攬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 114年6月14日。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丸王德記鐵路承攬運輸股份有 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公司帳上尚有固定資產未處理完成,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具狀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語。 三、經查閱相關前案之卷證資料及清算人提出113年地價稅繳款 書,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亦請聲請人積極處理清算財產,進行分派及清償債務事宜,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