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延清算

日期

2024-12-06

案號

CYDV-113-司司-46-20241206-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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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即清算人 蔡正元即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4年6月5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茲因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之流動負債尚未處理完成,故未能於期限內提出清算完結之申報,為此聲請展延清算等語。 三、經本院審閱相關案卷及所提出之文件,核其主張尚無不合, 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仍應速為進行清算事宜,方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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