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延清算

日期

2024-12-24

案號

CYDV-113-司司-48-20241224-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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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清算人 蔡耀明即恒泰磚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恒泰磚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4年6月13日。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恒泰磚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由於本公司土地眾多,於延長清算期間未能處理完畢,數度經貴院核准展延清算期間,時至今日土地仍未處理完畢,請求再度展延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本院審閱相關案卷,及清算人所提出之財產目錄、地籍異 動索引等資料,核其主張尚無不合,爰准許清算人之聲請;惟清算人亦應積極處分公司資產及後續分派事宜,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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