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延清算
日期
2024-12-05
案號
CYDV-113-司司-49-20241205-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清算人 何明宗 簡俊生 吳思慧 蔡東榮 張英洲 林俊德 何明哲 王素貞 郭素薇 何經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協志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 民國114年6月16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協志高級工商職業學校負擔 。 理 由 一、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 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據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協志高級工商 職業學校捐助章程第32條規定,本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歸屬,捐贈予國立中正大學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協志工商校友會。因土地、建物過戶尚需時間辦理,原定六個月內完結清算,實有窒礙難行之處,是以清算人尚未將清算職務執行完畢,謹依法具狀聲請展期等情。 三、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39號清算人就任事件卷宗,尚 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聲請人亦應積極處理清算財產並進行相關分派程序,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