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延清算
日期
2024-12-18
案號
CYDV-113-司司-53-20241218-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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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朱欽姈 朱中逵 朱欽明 王海全 陳秦 鄧之嘉 劉敦善 林人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私立大同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清算期限准予 延展至民國114年6月7日。 理 由 一、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 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因本法人不服教育部於民國111年12 月21日改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21條規定再次命本校解散之處分,前於112年1月17日提起訴願,雖遭行政院訴願委員會作成駁回之決定。惟針對該駁回決定,本法人已提出行政訴訟予以救濟在案,並於行政訴訟庭進行準備程序中,有準備程序筆錄為證。爰以本校對於教育部重命解散之法源依據是否適法,仍在行政救濟中,清算人尚無法將清算職務執行完畢,謹依法聲請再次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查閱前案相關資料及聲請人所提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 行政訴訟庭準備程序筆錄,本件主張核無不合,爰准許本件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