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執行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YDV-113-司執-67389-2024122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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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738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許俊傑 債 務 人 蕭又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財產以供執行。經查,債務人 已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遷出國外,其於國內最後之住所係在新北市永和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