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2-04

案號

CYDV-113-司家催-58-20241204-1

字號

司家催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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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湯光民律師即被繼承人鄭再添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鄭再添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鄭再添(查無戶籍資料,於嘉義縣○○鄉○○段○○○段00 0地號、同段434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地址:嘉義縣六腳鄉更寮 10鄰,民國45年10月1日下午12時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 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鄭再添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 起1年2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處理遺產事務 之處所:嘉義市○○路00000號3樓之1),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 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鄭再添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含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 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91號民事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鄭再添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鄭再添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相關民事 卷宗核閱無誤,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2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爰裁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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