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YDV-113-司家催-62-20250102-1

字號

司家催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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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許崇賓律師即被繼承人李育緹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李育緹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李育緹(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民國109年3月3日死亡,生前最後戶籍設於 嘉義市○區○○里○○路000巷00弄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 催告。 被繼承人李育緹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 起1年2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處理遺產事務 之處所:臺中市○○區○○街000號),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 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李育緹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含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 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101號民事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李育緹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相關民事 卷宗核閱無誤,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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