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YDV-113-司家催-63-20250102-1
字號
司家催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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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許崇賓律師即被繼承人林獻忠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林獻忠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林獻忠(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民國112年7月29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嘉 義縣○○鄉○○村00鄰○○○0號之1)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 被繼承人林獻忠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 起1年2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處理遺產事務 之處所:臺中市○○區○○街000號),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 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林獻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含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 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52號民事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獻忠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相關民事 卷宗核閱無誤,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