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1-07

案號

CYDV-113-司家催-64-20250107-1

字號

司家催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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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即被繼承人張水木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李玉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張水木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張水木(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 國00年00月00日生,民國110年3月6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嘉 義縣○○市○○里○○○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張水木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 起1年2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處理遺產事務 之處所:高雄市○○區○○○路00號18樓),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 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張水木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含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 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98號民事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張水木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相關民事 卷宗核閱無誤,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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