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1-10
案號
CYDV-113-司家催-66-20250110-1
字號
司家催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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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即曹福 榮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許淑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曹福榮(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鎮○○里00鄰○○路○段 000巷00號,民國113年10月12日死亡)之債權人、受遺贈人暨大 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曹福榮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 日起1年2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 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曹福榮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 起1年2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 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曹福榮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 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掌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又遺產管理人對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應向其住所地之法院聲請對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分別依民法規定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為已知者,應通知其陳報權利。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含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1項、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曹福榮生前係退除役官兵,於民國113 年10月12日死亡,留有遺產,且繼承人有無不明等情,有其提出之嘉義榮民服務處榮民基本資料及戶籍謄本影本附卷可證。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曹福榮之法定遺產管理人,就死亡退除役官兵遺留財產有處理保管之責;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辦法第6條及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為本件聲請,核屬適法,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