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4-11-25
案號
CYDV-113-司家親聲-29-20241125-1
字號
司家親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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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丁○○ 未成年人 乙○○ 甲○○ 關 係 人 戊○○ 關 係 人 丙○○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乙○○、甲○○之特別代理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戊○○(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為未成年人乙○○(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於辦理被繼承人呂學隆遺產分割繼承事宜 之特別代理人,遺產之分割不得侵害未成年子女乙○○之法定應繼 分。 選任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為未成年人甲○○(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於辦理被繼承人呂學隆遺產分割繼承事宜 之特別代理人,遺產之分割不得侵害未成年子女甲○○之法定應繼 分。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 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未成年人乙○○、甲○○之母,被 繼承人呂學隆即未成年人之父於民國113年9月11日死亡,聲請人欲辦理遺產繼承及分割事項,因與未成年人之利益相反,依法應選任特別代理人,爰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關係人即未成年人之外祖父戊○○、外祖母丙○○為其於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繼承及分割事項分別擔任未成年人乙○○、甲○○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未成年人之母,同為繼承被繼承人呂 學隆遺產之繼承人,就處理被繼承人遺產分割之事宜,互為利益相反等情,有戶籍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在卷足參,堪信為真。又關係人戊○○、丙○○非本件繼承人,於上開遺產分割事件未有與未成年子女利益相反之情事,且其已表明願就前開遺產分割事項擔任未成年子女之特別代理人,有同意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關係人與未成年子女之關係,並無不適任之消極原因,堪信由其擔任特別代理人,對未成年子女權益應可善盡保護之責,爰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就被繼承人遺產分割事宜為未成年子女乙○○、甲○○選任關係人為特別代理人,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四、又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得記載特別代理人處理事項 之種類及權限範圍,家事事件法第111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基此,本裁定選任之特別代理人於辦理被繼承人遺產分割事務時,不得侵害未成年子女之法定應繼分,以維其權益,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