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YDV-113-司家親聲-30-20250120-1
字號
司家親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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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得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聲請為辦理被繼承人龔○○遺產繼承分割事件,有必 要為未成年子女甲○○選任特別代理人,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願任同意書為證,惟聲請人未提出其他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㈠被繼承人龔○○之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及繼承人持分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㈡陳報欲如何協議分割遺產之相關書面契約及如何為未成年人之利益分割遺產。㈢被繼承人龔○○之遺產稅核定清單或免稅證明書、遺產清冊(如遺產為土地或建物,並附土地謄本、建物謄本或房屋稅稅籍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草案(其內容不得侵害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上開通知函已於114年1月8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屆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未提出任何說明;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