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YDV-113-司拍-116-20241030-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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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相 對 人 余明勲 相 對 人 余清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2月6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113年2月7日透過聲請人向第三人詹明珠借用1,000,000元,詎未依約繳付本息,尚積欠本金966,72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第三人詹明珠並於113年8月6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 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加強擔保借貸契約書、債權轉讓與合約書正本及存證信函暨回執等影本為證。另本院於113年10月1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文到五日內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通知後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嘉義縣 水上鄉 忠和 863 74.46 全部 所有權人余明勲 2 嘉義縣 水上鄉 忠和 864 112.91 全部 所有權人余明勲、余清輝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 附表(建物)︰ 編 建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合 主要建築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材料 積 第ㄧ 第二 第三 及 號 號 層 層 層 單 範圍 計 用途 積 位 1 227 嘉義縣○○鄉○○村○○000○00號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鋼造、三層、住家用 52.38 52.38 38.6 143.36 陽台 8.26 平方公尺 全部 所有權人余明勲、余清輝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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