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0-28
案號
CYDV-113-司拍-118-20241028-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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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唐權承 聲 請 人 洪淑瑩 相 對 人 蘇郁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4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3年1月3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且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尚積欠600,000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本票、消費借貸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1 嘉義縣 水上鄉 義興 495 93.03 全部 債權額比例: 1.聲請人唐權承:3分之2 2.聲請人洪淑瑩:3分之1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備考 第 一 層 合 計 01 86 嘉義縣○○鄉○○村00鄰○○○0○00號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住家用;磚造;一層 62.82 62.82 全部 債權額比例: 1.聲請人唐權承:3分之2 2.聲請人洪淑瑩:3分之1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