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25
案號
CYDV-113-司拍-120-20241125-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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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林素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藜芳之繼承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高藜芳於民國(下同)111年11 月3日以其所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同段199-27地號、同段199-28地號及同段58建號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於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抵押權。茲因債務人高藜芳尚積欠600,000元未清償,而其業已於113年5月27日死亡,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高藜芳之繼承人裁定拍賣抵 押物,惟未提出相對人姓名、年籍及戶籍資料,又其所提出之本票(即抵押債權釋明資料)未記載到期日期,經本院於113年10月24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相對人資料及本票提示日期等事項,該通知於113年10月2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