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11

案號

CYDV-113-司拍-121-20241111-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陳奕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99年3月1日、109年4 月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880,000元、640,000元之抵押權   ,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99年3月15日起陸續向聲 請人借款共計4,400,000元,詎自113年7月15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合計1,633,24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據、借款約定書、繳款 明細表、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   暨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3年10月25日通知相對 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編 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草地尾 523 66 全部 附表(建物)︰ 編 號 建 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積 單位 001 336 嘉義市○○路000巷00號 嘉義市○地○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二層 39.2 39.2 78.4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