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26
案號
CYDV-113-司拍-123-20241126-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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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民雄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永和 相 對 人 顏世銘 債 務 人 阮英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另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阮英詩於民國(下同)106年8月 2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8月24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阮英詩於106年8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清償日期為116年8月30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阮英詩自113年4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359,53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債務人阮英詩已於106年9月1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信託並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顏世銘,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3年10月29日通知相對人顏世銘及債務人阮英詩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顏世銘及債務人阮英詩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23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民雄鄉 新庄 2220 153.92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23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備考 主要建築 合 主要建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電梯 樓 梯 間 積 材料及 築材料 號 號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及用途 積 位 001 1264 嘉義縣○○鄉○○村00鄰○○○000號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二層 56.28 56.28 7.52 120.08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