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YDV-113-司拍-133-20241210-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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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水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江宗勳 相 對 人 塗四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塗四寬於民國(下同)108年7月 1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32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7月16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塗四寬於109年11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3,400,000元,借款期限至124年11月25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塗四寬自112年10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2,845,79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借據及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另本院於113年11月22日通知相對人塗四寬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塗四寬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33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水上鄉 大崙 重劃 94 2,000.00 全部 002 嘉義縣 水上鄉 大崙 重劃 802 824.00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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