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YDV-113-司拍-139-20250102-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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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吳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30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   下同)1,920,000元之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茲因聲請人 執有相對人於112年8月28日所簽發面額1,600,000元、到期日為113年2月2日之本票乙張,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尚欠1,744,482元及其利息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 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另本院於113年12月4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文到五日內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139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民雄鄉 金興 1353 101.37 全部 附表(建物)︰ 編 建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合 主要建築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第 一 第 二 積 材料 號 號 層 層 單 範圍 計 及 用途 積 位 001 136 嘉義縣○○鄉○○村○○街00巷00號 嘉義縣○○鄉○○段0000地 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二層 51.27 51.27 102.54 陽台 9.77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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