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05

案號

CYDV-113-司拍-140-20241205-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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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陳永南 相 對 人 林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9月17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2年12月16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且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本票、土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40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中埔鄉 新塩舘 538 294.91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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