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05

案號

CYDV-113-司拍-144-20250205-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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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方嘉宏 相 對 人 李宇喬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張合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務人李凱全前於民國104年7月27日 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原債權人林志雄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抵押權,嗣林志雄將抵押權及抵押債權讓與予聲請人,並於107年10月29日完成變更登記在案。茲因聲請人執有原債務人李凱全於104年7月27日所簽發面額為500,000元之本票乙紙,詎料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5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又原債務人李凱全業於110年12月25日死亡,附表所示不動產由相對人李宇喬、張合宓繼承,並於111年1月28日辦妥繼承登記,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 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及本票等影本為證。另本院於113年12月24日通知相對人於文到五日內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144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大林鎮 排子路 排子路 1212 2518 2518分之1000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李宇喬2518分之750、張合宓2518分之250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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