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05
案號
CYDV-113-司票-1735-20241105-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735號 聲 請 人 王靜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簡瑞淑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並 應提出本票正本,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按非訟事件之聲 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 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簡瑞淑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 執行事件,惟因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亦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發函通知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本票原本及繳納聲請費,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陳報址,並寄存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依法已於同年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