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25
案號
CYDV-113-司票-1813-20241125-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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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13號 聲 請 人 張馨云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呂崇瑜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呂崇瑜所簽發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6條定有明 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 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末按,非訟事 件法第11條規定,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 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三、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具狀聲請對相對人呂崇瑜 裁定就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惟查相對人已於113年10月28日死亡,並於同年11月19日申登,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故相對人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又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該法條既限定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始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從而對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 ,即無適用,故此屬性質上無法補正之事項,是聲請人向本 院對已死亡之相對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參諸前開說明 ,其聲請應予駁回。又發票人死亡後,其繼承人雖依民法第 1148條規定,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即發票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執票人僅得依訴訟程序而為請求,尚不得依票據法之規定,於非訟事件程序主張該實體法律關係而聲請對發票人之繼承人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併此敘明。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