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20

案號

CYDV-113-司票-1981-20241120-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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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981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榮添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林榮添所簽發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 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規定。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惟相對人林榮添已於113年11月13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是相對人已無非訟事件當事人能力,聲請人仍以其為相對人聲請就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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