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20
案號
CYDV-113-司票-1987-20241120-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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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987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健民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健民所簽發如附表 之本票(付款地:嘉義),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 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規定。經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3年11月14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惟相對人陳健民已於113年10月5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是相對人陳健民已無非訟事件當事人能力,聲請人仍以其為相對人聲請就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1987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12年2月16日 340,000元 113年10月16日 聲請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