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YDV-113-司票-2008-20241230-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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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008號 抗 告 人 黃暐晉 一、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楊勝富間因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008 號本票裁定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所為裁定提出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核其內容係對原裁定表明不服,依法即應屬提起抗告,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經抗告人簽名或蓋章之書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