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16

案號

CYDV-113-司票-2133-20241216-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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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33號 聲 請 人 江福得 相 對 人 林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付款地:嘉義),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年3月 26日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就本票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及自113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6%計算之遲延利息,另逾期未兌付按本金年息10%計付懲罰性違約金,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 效,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所謂利息包括遲延利息在內,是知遲延利息亦為利息(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484號判例參照)。次按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票據法雖規定,發票人得於本票上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惟就違約金並無規定,故發票人縱已將願給付違約金之約定記載於本票上,該記載仍不生票據法上效力,執票人尚不得就違約金部分,依票據法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此觀票據法第12條、第28條第1項、第124條規定即明。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自113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6%計算之遲延利息,利息與遲延利息之請求合計已超過年息百分之十六,依上開法條規定,就超過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聲請人另請求相對人給付年息10%之懲罰性違約金,雖附表所示本票其上確載有違約金之約定,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就違約金部分,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故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至於其餘聲請經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1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2133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考 號 (新臺幣) 1 110年11月26日 20,000,000元 111年11月26日 113年3月26日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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